稅務
房屋稅自住怎麼認定?
結論
沒出租或營業、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住並設籍、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三個都符合才算自住,稅率是房屋現值1.2%。
重點
- 自住要三個條件一起成立:一、房屋沒有出租,也沒拿來營業;二、由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住在這裡,而且在這間辦好戶籍登記;三、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全國合計三戶以內。少一個就不算自住。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 第2條房屋稅條例 第5條
- 房子不一定要屋主本人住。給配偶或直系親屬(例如父母、子女)實際居住,並在這間辦好戶籍登記,也符合居住條件;但一樣要沒出租、沒營業,戶數也要在三戶以內。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 第2條
- 符合自住的稅率是房屋現值的1.2%。如果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全國只有這一戶,又沒出租營業、有實際居住並設籍,而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稅率是1%。這個「一定金額」由房屋所在的直轄市、縣(市)自己訂。房屋稅條例 第5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 第2條
- 不是自住、也不是公益出租人出租的住家用房屋,稅率就不是1.2%。例如出租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的,是1.5%到2.4%;其他住家用房屋是2%到4.8%。各縣市會在範圍內,依你全國持有的應稅房屋戶數等因素訂差別稅率。房屋稅條例 第5條
- 房屋改成自住,要主動向房屋所在地的稅捐機關申報,期限是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讓稅變少的變更如果晚報,從申報的下一期才開始適用;核定後使用情形沒再變,以後不用再報。房屋稅條例 第7條
注意
房屋稅自住和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是兩套規定,要分開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有面積上限),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要在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申請,晚申請從次年才適用。土地稅法 第9條土地稅法 第17條土地稅法 第41條
依據
以下為本頁引用的官方資料
所有人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房屋使用權人為個人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 一、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適用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但書規定之稅率。
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 第2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異動 2024-04-25)
官方原文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 (一)供自住、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並供該使用權人自住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 (二)前目以外,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規定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者或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四。 (三)起造人持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用之待銷售房屋,於起課房屋稅二年內,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 (四)其他住家用房屋…
房屋稅條例 第5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異動 2024-01-03)
官方原文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算三十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或移轉、承典時,亦同。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除致稅額增加,納稅義務人應於變更之次期房屋稅開徵四十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外,應於每期開徵四十日以前申報;經核定後使用情形未再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致稅額增加者,自變更之次期開始適用,逾期申報或未申報者,亦同。
房屋稅條例 第7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異動 2024-01-03)
官方原文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土地稅法 第17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異動 2025-01-24)
官方原文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土地稅法 第41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異動 2025-01-24)
官方原文本站依全國法規資料庫、內政部地政司函釋、財政部租稅法令彙編等官方公開資料整理,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布及個案事實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