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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房地合一稅持有幾年賣掉,稅率多少?

結論

105年起取得的房地,境內居住個人持有2年以內45%、超過2年至5年35%、超過5年至10年20%、超過10年15%,稅率乘在扣除成本與土地漲價後的所得。

重點

  1. 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房屋連同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才走房地合一;預售屋和以設定地上權取得的房屋使用權也比照。繼承來的房地,被繼承人104年底以前取得、你105年以後才繼承的,依財政部函釋原則上不走房地合一,改把房屋部分的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申報。所得稅法 第4-4條財政部104/08/19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
  2. 在台灣境內居住的個人,按持有期間:2年以內45%;超過2年、5年以內35%;超過5年、10年以內20%;超過10年15%。非境內居住的個人:2年以內45%,超過2年35%。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可以把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所得稅法 第14-4條
  3. 稅率不是乘在賣價上。買來的房地,是成交價減掉原始取得成本和取得、改良、移轉的費用,再減掉按公告土地現值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剩下的才乘稅率。賠錢的話,可以從之後3年內的房地交易所得扣除。所得稅法 第14-4條
  4. 持有5年以下也有只課20%的情況:因財政部公告的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因素而賣;用自有土地和營利事業合建,自土地取得起5年內完成並銷售;參與都更或危老重建,完工取得的房屋第一次移轉。所得稅法 第14-4條
  5. 自住優惠要同時符合: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這間辦好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連續滿6年;賣之前6年內沒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賣之前6年內沒用過這個優惠。符合的話,算出來的所得400萬元以內免稅,超過的部分課10%。所得稅法 第4-5條所得稅法 第14-4條

注意

不論賺或賠,都要在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的隔天起30日內自己申報;預售屋是交易日隔天起算。賣自住房後2年內重購自住房,可在重購登記隔天起5年內申請按重購價占出售價的比率退稅,但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轉手,會被追繳。所得稅法 第14-5條所得稅法 第14-8條

依據

以下為本頁引用的官方資料

所得稅法 第4-4條
法條現行

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依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及第二十四條之五規定課徵所得稅。 個人及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其交易視同前項之房屋、土地交易。 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第一項房屋、土地交易。但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規定之土…

所得稅法 第4-4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異動 2026-09-11)

官方原文
財政部104/08/19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
函釋現行

一、納稅義務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各款適用範圍,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同法第71條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納稅義務人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繼承取得,且納稅義務人及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計在2年以內。(二)交易之房屋、土地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納稅義務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二、前點交易之房屋、土地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者,納稅義務人得選擇依同法第14條之4…

財政部104/08/19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財政部租稅法令彙編 一一四年版)

官方網站(以字號查詢)
所得稅法 第14-4條
法條現行

第四條之四規定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當次交易未自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三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 個人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第三十條…

所得稅法 第14-4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異動 2026-09-11)

官方原文
所得稅法 第4-5條
法條現行

前條交易之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納所得稅。但符合第一款規定者,其免稅所得額,以按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計算之餘額不超過四百萬元為限: 一、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 (二)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二、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 三、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四、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前項第二…

所得稅法 第4-5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異動 2026-09-11)

官方原文
所得稅法 第14-5條
法條現行

個人有前條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下列各款規定日期起算三十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一、第四條之四第一項所定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 二、第四條之四第二項所定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日之次日。 三、第四條之四第三項所定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日之次日。

所得稅法 第14-5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異動 2026-09-11)

官方原文
所得稅法 第14-8條
法條現行

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五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 個人於先購買自住房屋、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屋、土地者,於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申報時,得按前項規定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之。 前二項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所得稅法 第14-8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異動 2026-09-11)

官方原文

資料版本:知識庫 2026-09-23 版|最後審閱:2026-09-23|法令如有修正,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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