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
租約沒到期,房東可以要我搬嗎?
結論
原則上不行。定期租約到期才結束;房東只有在欠租、毀損不修也不賠、未經書面同意轉租、重建等法定情形,或租約約定可以提前終止時,才能提前收回,而且原則上要事先通知。
重點
- 有約定租期的租約,到期才結束(民法第450條)。期間內,房東可以提前終止的法定事由是:你毀損房屋或設備不修也不賠;欠租金或費用達兩個月租額,經催告仍拒繳;沒經書面同意就轉租;房東為重新建築必須收回;其他法律規定的情形。民法 第450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10條
- 房東依上面的事由提前終止,要檢附相關事證,用書面通知你:為重建收回,要在終止前三個月通知;其他事由,要在終止前三十日通知。對終止有爭議,可以向縣市政府申請調處,免繳調處費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10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16條
-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另外列了幾種:欠管理費等費用達兩個月租額,經催告仍不付;擅自變更用途、違法使用或存放爆炸性、易燃性物品、擅自或違法室內裝修,經阻止仍繼續;裝修損害建築結構安全。其中違法使用或存放爆炸性、易燃性物品、裝修損害結構安全,房東可以不先通知。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17點
- 也要看租約有沒有約定可以提前終止。應記載事項規定:勾選雙方「得」任意終止的,要至少一個月前通知,沒通知就終止要賠最高一個月租金的違約金,已預收的租金要退;勾「不得」的,只能依前面列的事由提前終止。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14點民法 第453條民法 第454條
- 沒有約定租期、超過一年的租約沒訂書面(民法第422條),或到期後你繼續住、房東沒有馬上反對,都會變成不定期租約。依土地法第100條,房東要收回房屋,必須有自住或重建、違法轉租、欠租扣掉擔保金後仍達兩個月以上、違法使用、違反租約、損壞不賠等情形之一。民法 第450條民法 第451條土地法 第100條民法 第422條
注意
租賃條例第10條列的事由沒有「房東要賣房」或「房東要自住」;除非租約勾選雙方「得」任意終止,才可能依約提前終止。房子賣掉後怎麼算,請看「房東賣房」。另外租期未滿30天、以休閒或旅遊為目的等租賃不適用租賃條例,店面等非供居住的也不適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10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4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3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14點
依據
以下為本頁引用的官方資料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民法 第450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異動 2026-08-17)
官方原文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 二、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拒繳。 三、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將租賃住宅轉租於他人。 四、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 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期限,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一、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十日。 二、依前項第四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個月。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10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異動 2023-02-08)
官方原文住宅租賃爭議,出租人或承租人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調處,並免繳調處費用。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16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異動 2023-02-08)
官方原文十七、出租人提前終止租約 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 (二)承租人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個月之租金額,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為支付。 (三)承租人積欠管理費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金額,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為支付。 (四)承租人違反第八點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用途,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 (五)承租人違反第八點第二項規定,違法使用、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 (六)承租人違反第八點第三項規定,擅自將租賃住宅轉租或轉讓租賃權予他人。 (七)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經出…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17點(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台內地字第1140113583號 公告)
官方原文十四、任意終止租約之約定 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除依第十七點及第十八點規定得提前終止租約外,租賃雙方□得□不得任意終止租約。 依前項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至少於終止前一個月通知他方。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前項承租人應賠償之違約金,得由第五點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如有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金額。 租期屆滿前,依第一項終止租約者,出租人已預收之租金應返還予承租人。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14點(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台內地字第1140113583號 公告)
官方原文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民法 第453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異動 2026-08-17)
官方原文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土地法 第100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異動 2024-08-07)
官方原文租賃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條例規定: 一、供休閒或旅遊為目的。 二、由政府或其設立之專責法人或機構經營管理。 三、由合作社經營管理。 四、租賃期間未達三十日。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4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異動 2023-02-08)
官方原文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租賃住宅:指以出租供居住使用之建築物。 二、住宅租賃契約(以下簡稱租賃契約):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建築物租與他方居住使用,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三、租賃住宅服務業:指租賃住宅代管業及租賃住宅包租業。 四、租賃住宅代管業(以下簡稱代管業):指受出租人之委託,經營租賃住宅管理業務(以下簡稱代管業務)之公司。 五、租賃住宅包租業(以下簡稱包租業):指承租租賃住宅並轉租,及經營該租賃住宅管理業務(以下簡稱包租業務)之公司。 六、租賃住宅管理業務:指租賃住宅之屋況與設備點交、收租與押金管理、日常修繕維護、糾紛協調處理及其他與租賃住宅管理有關之事項。 七、營業處所:指租賃住宅服…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3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異動 2023-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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