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
房東把房子賣了,我還能繼續住嗎?
結論
房子交給你住之後房東才賣,租約對新屋主繼續有效;但沒公證、而且租期超過5年或沒定期限的租約不適用。
重點
- 原則:房東把房子交給你、你還住著的時候,就算把房子過戶給別人,原本的租約對新屋主仍然繼續存在。租期、租金這些約定都跟著走,新屋主等於接手當你的房東。民法 第425條
- 例外:租約沒有經過公證,而且租期超過5年或沒有定期限,就不適用上面這條。換句話說,定期5年以內的租約,或有公證的租約,才在保護範圍內。民法 第425條
- 押金和預收的租金: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房東賣房後應把押金和已經預收的租金移交給新屋主,並用書面通知你。收到通知時可以核對移交的金額對不對。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16點
- 新屋主想提前收回:他接手的是同一份租約,要提前終止,一樣要依原租約的提前終止約定,或符合法律規定的事由(例如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不能只因為換了屋主就要你搬。民法 第425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10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14點
注意
房子被法院拍賣時要另外看:房東先設定抵押權、之後才把房子租出去,如果租約影響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法院可以終止租賃關係後再拍賣。租屋前可以先看建物謄本有沒有設定抵押。民法 第866條
依據
以下為本頁引用的官方資料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民法 第425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異動 2026-08-17)
官方原文十六、租賃住宅所有權之讓與 出租人於租賃住宅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本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情形,出租人應移交押金及已預收之租金與受讓人,並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本契約如未經公證,其期限逾五年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16點(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台內地字第1140113583號 公告)
官方原文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 二、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拒繳。 三、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將租賃住宅轉租於他人。 四、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 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期限,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一、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十日。 二、依前項第四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個月。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10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異動 2023-02-08)
官方原文十四、任意終止租約之約定 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除依第十七點及第十八點規定得提前終止租約外,租賃雙方□得□不得任意終止租約。 依前項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至少於終止前一個月通知他方。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前項承租人應賠償之違約金,得由第五點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如有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金額。 租期屆滿前,依第一項終止租約者,出租人已預收之租金應返還予承租人。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14點(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台內地字第1140113583號 公告)
官方原文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成立第一項以外之權利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民法 第866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異動 2026-08-17)
官方原文本站依全國法規資料庫、內政部地政司函釋、財政部租稅法令彙編等官方公開資料整理,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布及個案事實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