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
買房簽約前的契約審閱期是幾天?
結論
成屋、預售屋買賣契約審閱期至少5天,住宅租約至少3天;業者不能要你放棄審閱期,沒給合理審閱期的條款原則上不算數。
重點
- 買房至少5天:成屋、預售屋,以及預售停車位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都寫明契約要載明買方哪天攜回審閱、審閱幾天,而且審閱期間至少5天,買賣雙方都要簽章。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1點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1點預售停車位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1點
- 不能叫你放棄審閱期:消保法規定,業者用定型化契約條款讓消費者拋棄審閱權利的,這個約定無效;成屋買賣契約的不得記載事項也明定「不得約定拋棄審閱期間」。消費者保護法 第11-1條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第6點
- 沒給審閱期會怎樣:消保法要求業者訂定型化契約前,給消費者30日以內的合理期間審閱全部條款;沒做到的話,那些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不過消費者也可以主張條款照樣算數,選擇權在消費者。消費者保護法 第11-1條
- 預售屋有罰則:賣預售屋的一方,銷售前要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書面報主管機關備查;用的契約不符合公告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按戶(棟)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平均地權條例 第47-3條平均地權條例 第81-2條
- 租房子是至少3天: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寫明,承租人攜回審閱的期間至少3天;不得記載事項也規定,不得記載拋棄審閱期間。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1點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第1點
注意
審閱期規定管的是「業者」拿預先擬好的定型化契約給「消費者」簽;住宅租約依租賃條例第5條,房東和房客之間視為有消費關係,適用消保法。如果是一般屋主自己賣、條款是雙方逐條談出來的個別磋商條款,情況不一定相同,簽約前還是要自己每一條看清楚。消費者保護法 第2條消費者保護法 第11-1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5條
依據
以下為本頁引用的官方資料
一、契約審閱期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年__月__日經買方攜回審閱_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買方簽章: 賣方簽章: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1點(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台內地字第1140150778號 公告)
官方原文一、契約審閱權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年_月_日經買方攜回審閱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買方簽章: 賣方簽章: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1點(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台內地字第1120263817號 公告)
官方原文一、契約審閱期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年__月__日經買方攜回審閱_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買方簽章: 賣方簽章:
預售停車位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1點(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6257號 公告)
官方原文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消費者保護法 第11-1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異動 2015-06-17)
官方原文六、不得約定拋棄審閱期間。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第6點(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台內地字第1140150778號 公告)
官方原文銷售預售屋者,應於銷售前將預售屋坐落基地、建案名稱、銷售地點、期間、戶(棟)數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以書面報請預售屋坐落基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銷售預售屋者,應於簽訂或解除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但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由不動產經紀業辦理簽訂買賣契約書之申報登錄資訊。 第一項備查,準用第四十七條第三項、第六項至第八項及第五項所定辦法之規定;其備查內容及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申報登錄資訊,準用第四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至第八項及第五項所定辦法之規定。 銷售預售屋、領得使用執照且未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成屋…
平均地權條例 第47-3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異動 2023-02-08)
官方原文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共同申報登錄資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申報登錄資訊;屆期未申報登錄資訊,買賣案件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罰: 一、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報登錄價格資訊不實。 二、違反第四十…
平均地權條例 第81-2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異動 2023-02-08)
官方原文一、契約審閱期 住宅租賃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於民國__年__月__日經承租人攜回審閱_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 出租人簽章: 承租人簽章: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1點(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台內地字第1140113583號 公告)
官方原文一、不得記載拋棄審閱期間。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第1點(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台內地字第1140113583號 公告)
官方原文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三、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 四、消費爭議: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 五、消費訴訟:指因消費關係而向法院提起之訴訟。 六、消費者保護團體:指以保護消費者為目的而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 七、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八、個別磋商條款:指…
消費者保護法 第2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異動 2015-06-17)
官方原文租賃契約出租人及承租人間視為具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 包租業與出租人間之住宅包租契約,其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應約定事項,其內容得包括: 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 三、契約之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 四、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重要事項。 第二項不得約定事項,其內容得包括: 一、限制或免除租賃當事人之一方義務或責任。 二、限制或剝奪租賃當事人之一方行使權利,及加重其義務或責任。 三、其他顯失公平事項。 第二項之住宅包租契約條款,違反該項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者,無效;該應約定事項未記載於契約者,仍構成契約之內容;其為口頭約定者,亦同。…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5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異動 2023-02-08)
官方原文本站依全國法規資料庫、內政部地政司函釋、財政部租稅法令彙編等官方公開資料整理,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布及個案事實為準。